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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處理原則」全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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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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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略)…經內政部營建署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並於90年4月26日由內政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施行。本辦法計12條,其重點說明如次: (取重點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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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及出賣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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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89年之前,農地買賣限於『自耕農』,現在已經不受限了,但要農地農用。民國89年農發條例實施修法後,農地就可以自由買賣,取消了過去管地也管人的自耕農身分的認定,改以管地不管人─針對農地核發農地農業使用證明,依縣府初步統計,已發出兩萬多件農地農業使用證明,農地高達四萬多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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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來說指建地或農地是指其是否可合法蓋住宅、商業大樓、工廠、店舖、停車塔、機關學校等,而農地是指只能做農牧用途的土地,如耕作、放牧、養殖等(但可興建10%面積的農舍),建地或農地是各縣市政府依都市計劃指定的,所以建地依使用分區又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工商綜合區、機關用地、公園、停車場.等;除上述都市計劃劃定的土地範圍,尚有都市計劃外土地(一般較偏僻)分一般農業用地,及甲乙丙丁建地,甲乙種建地及可建住宅的山坡地丙建,丁建為可建工廠的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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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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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從事農業使用,並領有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稅賦優惠!*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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