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如何投標?
1‧投標人參與本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時,先向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
心免費索取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以便辦理投標有關事宜。
2‧投標人及代理人投標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書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投標人為多
數人者,應分別列明;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除於投標書
之後。
2‧所有投標行為,都在各地方法院投標室完成,因為各法院所屬轄區不同
,投標房地產標的,應到該區的管轄法院投標室投標。
3‧投標一般是在法院的民事執行處開標室,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開標時間前
30分鐘內,都可以投標。
4‧投資人應該先準備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保證金通常是拍賣
底價2 成~ 3成左右),
*保證金在新臺幣壹萬元以內者,得以一千元面額現金放進封存袋內,
保證金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該由銀行簽發法院所在地的台灣銀行
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作為保證金,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願買之不動產,須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
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宜以國字大寫詳細記明(
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
*願買之不動產為耕地者,投標人應注意私人取得農地之面積,不得超
過二十公頃。私人取得之農地面積合計超過二十公頃者,其超過部份
之轉讓契約或取得行為無效,並不得轉移登記。
5‧然後,再向法院服務處索取投標書逐項填妥之後,與投標保證金票據及
其它必備證件,密封並蓋章之後,投入法院指定的投標櫃,投入前應該
再一次的核對投標書與標櫃,以免錯誤。
6‧等法院法官主持當場開啟,並當場揭示,公告週知;未得標者,由投標
人當場簽名蓋章並核對身分證無誤後,領回原封存袋之保證金。
如果得標的話則等待確認,並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給得標人,這樣
就結束整個投標的過程了。
7‧投標人對於執行人員於投標、開標及未得標人領回保證金等過程所為之
行為,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8‧上有未列載事項,均依有關法令規定。
地方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須知』
一、投標人請先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處或民事執行處服務檯免費索取投標書
暨保證金封存袋,以憑辦理投標事宜。
二、投標人請攜帶身分證或有關身分之證明文件、印章,如為未成年人或法人
者,應書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附上代理人之證明【戶籍證件、公司執
照等】由法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到場。
三、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可向民事執行處免費索取】,附於投
標書之後。【如投標書內附有投標委任狀欄,並於該欄內之委任人及代理
人處簽章者即免提】。
四、投標人為二人以上時,投標書上應分別列明及所購買之應有部分【持分】。
五、請先詳閱拍賣公告之規定並依投標書規定將各欄詳細填寫後,將投標書連
同保證金【請使用台灣各地金融行庫所簽發以各金融行庫為付款人之票據】
,裝入封存袋封妥並在封口處簽章後,投入標櫃內。
六、投標人或代理人,於投標後應在投標室靜候開標,開標時不得擅自離場,否
則視同未到場而廢標。
七、開標後由執行法官當場將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開啟,得標者當場揭示,保
證金抵充價金,不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八、應買之不動產為數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者,應分別記明,如每筆記載之價額
合計與填載之總價不符時,以總價為準並以總價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以上之最
高者為得標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
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得標人填載之總價與合併拍賣之各筆價額
合計若有不符,投標人應自行按總價調整其各筆之價額,使合於總價,但每
筆均不得低於公告之拍賣最低價額,如不願自行調整者,則由法院逕依比率
調整之。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有特別應買條件者【如國宅、原住民保留地等】,投標時應
具備該條件或身分,否則投標無效。
十、投標人雖已得標,如有優先購買權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仍應由優先購買權人
買受,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一、得標人繳納價金之期限
〈一〉無優先購買權人者,應按公告規定期限於七日內繳納。
〈二〉有優先購買權人者,應依通知之期限繳納。
逾期不繳時,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低於原拍賣
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拍賣公告所載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900&txtgp=&groupkd=24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913&txtgp=&groupkd=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