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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三芝在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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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李美玲(109)嘉縣字第00162號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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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3 週二 200917:23
  • 農地置產入門─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

「臺北市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處理原則」全文如下所示。

▲園內道示意圖

▲作業道示意圖
一、為振興本市農業發展,輔導農民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山坡地農業使用行為,應確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規定辦理,並分派水土保持服務團成員現場指導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三、農業使用之適用條件及範圍:
1 基於農業使用目的
2 非屬保護區林地目
3 分期分區之整地規模不大於500平方公尺
4 削坡高度以2公尺以下為原則,惟經水土保持服務團認定無安全虞慮者,可視情況調整高度。
四、 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

1 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於未改變現有地形及未涉及挖填行為之情 形下,可採用機械施工,以節省人力及提升效率。
2 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2.5公尺以下且長度在100公尺以下者。
  園內道之適用範圍:
  凡山邊溝、平台階段或作業道系統無法與支線農路相銜接之坡地。最大縱坡以30%為限,其在20%~30%坡段長度不得超過30m為原則。寬度以2~2.5m為原則,最小半徑以5m為原則。
  作業道之適用範圍:
  實施機械作業之平台階段或山邊溝處理區。寬度以1~2m為原則。
3 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有關農地之開發利用,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之立法旨意應係廣義規範非農業使用之開發利用或從事農地修築農路及整坡作業涉及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此二項行為,須事先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其監督與指導。
五、 農業使用上若有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應先給予農民限期改正之機會,不得逕以違反「水土保持法」處分。
*文章出處: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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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農地置產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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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1 週日 200914:43
  • 淡海新市鎮─①概述

圖

簡介
淡海新市鎮位於臺北縣淡水鎮行政轄區內,緊鄰淡水都市計劃區北側,計劃分為三期七區開發,目前優先開發第一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即綜合示範社區)及第二開發區。其開發係規劃為一具有多元休閒、知識產業、商業服務與優質居住的複合型山海悠遊城市。
開發面積
約 1,759公頃。 
公共設施面積
約 581.11公頃。 
預期開發效益
新市鎮開發的主要目的即為提供適宜價位之住宅,以滿足臺北都會區中低收入國民居住需求外,並紓解臺北都會區人口膨脹之壓力及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資源以提供良好的生活品質,創設工業區,闢建休閒設施,充實文化、教育、藝術、體育設施,興闢醫療設施、購物中心及建設交通網。 
目前進度
1.土地取得與處理:已開發第一期發展區之第一、二開發區 446.02公頃,分回抵價地 104.61公頃,無償公共設施用地 179.78公頃,安置住宅用地面積 2.80公頃,餘為可標售及有償撥用面積。目前除了私人標得土地外,尚包括中油、臺電、中華電信、郵局、中國海專、華夏工商專校及污水處理廠用地。
2.公共工程建設:現正進行公司田溪排水下水道凡線第一期及第二期整建工程、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區、九0砲陣地、微波站軍事設施遷建後之後續公共工程
☆相關好件:
新市鎮公所土地
新市黃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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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淡水‧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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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8 週三 200911:12
  • 淡水節日─①六月二日『馬偕日』


*每年的六月二日是淡水鎮的『馬偕日』
馬偕日的由來

 馬偕日是台灣鄉鎮市級第一個節日,也是第一個以外國人紀念的節日,馬偕日的由來要追溯到1872年,二十七歲滿臉鬍鬚的馬偕博士,搭乘「海龍號」輪船來到淡水港,開始展開上帝賦予他的使命傳教、行醫和教育工作。直至1901年6月2日,馬偕因喉癌病逝於淡水,埋骨於淡水(淡江中學校園內),成為永遠的台灣人,享年五十七歲。
 2001年6月2日紀念馬偕逝世百週年,為延續兩國百年前情誼,淡水鎮與馬偕博士的故鄉加拿大安大略省牛津郡結為姊妹市,同年,淡水鎮長郭哲道宣佈訂定每年6月2日為淡水鎮「馬偕日」,藉以紀念馬偕一生無私的付出與奉獻。
 六月初到淡水的遊客會發現,整個淡水鎮插滿寫著「馬偕日」的旗幟,每年的六月二日是淡水鎮的「馬偕日」,這是全台第一個為外國人所訂定的紀念日。
重新定義什麼是「臺灣人」
 馬偕博士(George Leslie Mackay, 1844-1901)是比許多台灣人更愛台灣的人,他生前曾寫下:「我衷心所愛的台灣啊!我把有生之年全獻給你,誠願在我奉獻生涯終了時,在那大浪拍岸的聲濤中,在那竹林搖曳的蔭影下,找到我的歸宿。」
 馬偕在台灣娶妻生子,最後葬在台灣島上,他不只是傳教、醫療濟世、學識教育,在那個荒蕪的年代,他走在政府的前面引領台灣,將西方文明引入尚未受現代化洗禮的台灣社會,成為東西文化交融的櫥窗。而台灣,因為有馬偕,大大改變了民間社會智慧、思想觀念、生活習性、天地人與自然生界的對待態度,論對台灣之功蹟,是扭轉改變台灣社會的第一人。這是馬偕在他的著作《台灣遙寄》的卷首語中的一段話:
遙遠的福爾摩沙是我心所摯愛
在那島上我度過一生最好的歲月
我愛他納黑褐色皮膚的子民
不管是漢人、平埔族、高山族
過去這二十三年我在他們當中傳揚耶穌福音
為了以福音服事他們
我滿心情願獻上我的生命
即使一千次也不足惜
雖然不生在台灣,但是心屬於台灣,願意為台灣奉獻的就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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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淡水‧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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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7 週二 200916:46
  • 淡水景點─①淡江中學:『不能說的‧秘密』電影場景


‧片名:《不能說的‧秘密》
‧台灣 2007 35mm Colour 102min.
‧導演:周杰倫 Jay Chou
‧演員:周杰倫、黃秋生、桂綸鎂、曾愷玹、彈頭等
電影劇情描述高中生葉湘倫(周杰倫 飾)出身單親家庭,並且在父親(黃秋生 飾)任教的學校就讀。而在父親的耳濡目染下,他熱愛音樂並且琴藝過人。
某日,班上來了一位同樣喜愛彈琴的新同學路小雨(桂綸鎂 飾),投緣的兩人形影不離,情感也日漸加溫,然而小雨總是相當神祕,還常彈奏一首未曾問世,但優美動聽的曲子。而每當小倫想多了解小雨一些,她常欲言又止,只都推說是秘密。但有一天,在一場誤會發生後,小雨再也沒來上過課,思念小雨又一頭霧水的小倫決心要找出這個不能說的秘密…

☀預告片中文版 

不能說的秘密分隔線

淡水中學曾經出過好幾位名人,其中,以前總統李登輝先生及周杰倫最為知名。
周杰倫3歲起學習鋼琴,16歲起便嘗試作曲,畢業於淡江中學音樂科,主修鋼琴,副修大提琴。此次,在 8/10 剛上映的「不能說的.秘密」,便以「淡水中學」為主要的場景,並以藏在鋼琴中的秘密,帶出富有想像力的愛情故事,真是令人佩服!
位於真理大學旁的淡江中學,學校的景色相當的優美,也是很多攝影人喜歡取景的地方,只是團體的拍攝需要收費,故而較少見人像外拍團體前往。
淡水中學的創辦人,跟真理大學一樣是馬偕博士,1911年12月,馬偕博士長子偕叡廉為籌辦中學由加拿大返台,1914年3月9日得日本總督允許,暫以牛津學堂為校舍,開設淡水中學,後來為淡江中學創辦人和第一任校長。1925年6月八角塔校舍完成,於是淡水中學從借用了11年的牛津學堂遷移至現址。
*淡江中學校址:台北縣淡水鎮真理街26號‎
*交通資訊 
一、捷運:搭乘捷運淡水線至淡水站下車→中山路→中山北路一段→淡江中學。
二、公車:可乘指2、指10、紅26、紅27、台汽、指南 客運、淡水客運、三重客運
三、自行開車前往:
1、關渡大橋→民權路→中正路→中山路→中山北路一段→淡江中學。
2、中山高速公路五股出口下,往北走新台五路,經成泰路,過關度大橋,接民權路→中正路→中山路→中山北路一段→淡江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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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淡水‧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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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7 週二 200914:59
  • 農地置產入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前略)…經內政部營建署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並於90年4月26日由內政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施行。本辦法計12條,其重點說明如次: (取重點列出)
第三條 明定申請人之資格限制,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第五條 明定不得興建農舍之用地類別,若申請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1)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2)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3)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第五條明定申請農舍應備具之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有關資格條件規定之核定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工程圖樣(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農舍配置圖)。
第六條 明定興建農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2)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
 (4)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5)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七條 明定農業用地興建圍牆、興建地下層及興建個別農舍有關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許可條件等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明定集村興建農舍有關戶數、基層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道路寬度、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公共設施、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規定。
第九條 明定為防止農業用地重複申請之管制方式。
第十條 明定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且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
☆此為轉載文,詳細請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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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農地置產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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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7 週二 200912:05
  • 房地產實用常識─購地須知


*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及出賣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一)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三)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另購買農地時,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及承諾書。
(四)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建有他人建物,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一)售價得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成交價格訂定。
(二)土地增值稅依有關稅法的規定,應由出賣人負擔。土地增值稅,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若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移轉買賣,仍予免稅。
三、申請登記時間:

不動產之買賣移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一個月內會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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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房地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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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4 週六 200915:44
  • 農地置產入門─農地買賣Q&A


 在89年之前,農地買賣限於『自耕農』,現在已經不受限了,但要農地農用。民國89年農發條例實施修法後,農地就可以自由買賣,取消了過去管地也管人的自耕農身分的認定,改以管地不管人─針對農地核發農地農業使用證明,依縣府初步統計,已發出兩萬多件農地農業使用證明,農地高達四萬多筆。
 由於有了農地農業使用證明,在農地買賣、贈與、移轉時,不但可免課遺產稅、贈與稅、增值稅,每年也不用繳納地價稅(田賦)。因此為了避免農地在取得農用證明後作非農業使用,縣府農業局邀集相關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研商成立聯合稽查小組,針對這些已核發農用證明的農地進行稽查。
買農地蓋農舍有下列限制:
1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2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之農民。
3 申請人之戶籍地及農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 (戶籍須連續兩年不得中斷)
4  該宗農地面積不得小於2500平方公尺(756‧25坪)。(單筆農地)
5 申請人為該農地所有權人且該農地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要取得農地農用證明)
6 建蔽率為10%,也就是800坪農地一個樓層最高只能蓋80坪。
※要買農地前,最好找代書查清楚,免得買到不能蓋的農地了。※
Q:現今買農地興建農舍有何限制?
A:從民國89年初農發條例施行後,買賣農地就無身份上的限制,基本上只要買了農地你就是農民了。但興建農舍就有許多限制了。
(1)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須達0.25公頃(約756坪)以上方可申請
(2)購地及戶藉遷入均須達二年以上才可申請興建農舍
(3)農舍興建完工後須滿五年始可移轉
Q:請問農舍建敝率及容積為何?
A:都市計畫區內農地建蔽率10%,容積不得超過149坪;非都市計畫區內農地建蔽率10%,容積不得超過199.65坪。(淡水)
Q:買農地須注意什麼?
A:一筆農地只可申請一戶農舍;如本筆農地已作為空地比之使用,則無法再申請興建農舍;查詢這種資料,通常在土地謄本上有註明
Q:何謂配建農舍?
A:所謂「配建農舍」只是業界對另一種興建農舍方式的一個代名詞;它不必等二年才可以蓋農舍,只要原地主符合二個條件:
(1)土地在89年1月前購買
(2)地主須無自有農舍;因為法津不朔及既往,法律修正前既有之權利,不受修正後條例限制;只是農舍申請人仍須原地主,只要將土地過戶,即失效。
※至於有配建農舍有沒有風險,是見人見智的看法;凡事都有風險,也都有好處,比較如下:
1 配建農舍:
優點:可馬上興建、不受土地坪數及興建完成五年始可移轉之限制,繼受者亦同。
缺點:須以原地主身份申請農舍(承受風險);資金須較充裕(無法貸款);須在短時間內決定興建樣式
2 新農地申請農舍:
優點:買土地可貸款;土地可過戶;時間充裕可詳細規劃
缺點:須等二年才可申請農舍;興建完成五年始可移轉(變現不易)
Q:買現有農舍,有無須注意事項
A:買現有農舍是最不須負擔風險的事,只要樣式喜歡即可;但無法使用中央「優惠房貸」。
Q:農發條例修正後,任何人皆可買賣農地,但購買農舍有無注意事項
A:興建農舍或購買農舍可分為以下二種:
1 購買配建舍:無限制五年始可移轉之規定,坪數不一定有多大,是一種不錯的投資方式
2 新農自建農舍:興建完成五年始可移轉,但下一個承受人是否仍受限,仍不得而知(時間還沒到,沒人申請解釋)
Q:為何重劃區農地大都狹長型的
A:農地重劃是為農民耕作及給水方便而產生的條例,一般重劃前農地地型大都不方正,而且道路及水路均不普及,政府為有利農民耕作便於農產品運輸方便而將它予以重劃,但重劃會產生所有權人取回剩餘土地座落問題,於是大都採用:
1 臨15米路者以農地深度40公尺為基準,其餘後農地以深度100公尺為基準。
2 原本農地位於何處者,則以原地條件發還,而如有換地點發還者,則以其原位於何處為條件,取同等條件發還農地(如要換地點較好者,則須以加數倍之坪數換發)
3 100公尺為單位,是為方便計算面積,俗稱1分地就是1000平方公尺(寬10公尺*深100公尺),也就是0。1公頃土地
4 如刻意要選擇同等面積但深度較淺者,通常以河或舊農舍旁較容易發現  
Q:請問不動產成交後,其交款及交屋程序為何?
A:可分為二種
房屋部份
‧分三次交款:(1)訂金(2)稅單(3)過戶完成3天內交屋及交尾款
‧分四次交款:(1)訌金(2)用印。即證件齊全(3)過戶後14日內貸款下來(4)交屋款
土地部份大同小異,只將交屋部份改為「土地鑑界」;但農地配建農舍較為複雜,一般以面議為準。  
Q:請問農地可否共同持有?將來如有共有人欲將所有持分出售,如何處理呢?
A:自八十九年新農發條例實施來,農地就可共同持有了,但將來部份持分所有權人欲將其持分部份出售,依以下辦法處理: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申請土地移轉登記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 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 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耕地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優先購買權 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 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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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農地置產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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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4 週六 200911:55
  • 建地置產入門─甲、乙、丙、丁種建地?


 一般來說指建地或農地是指其是否可合法蓋住宅、商業大樓、工廠、店舖、停車塔、機關學校…等,而農地是指只能做農牧用途的土地,如耕作、放牧、養殖…等(但可興建10%面積的農舍),建地或農地是各縣市政府依都市計劃指定的,所以建地依使用分區又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工商綜合區、機關用地、公園、停車場….等;除上述都市計劃劃定的土地範圍,尚有都市計劃外土地(一般較偏僻)分一般農業用地,及甲乙丙丁建地,甲乙種建地及可建住宅的山坡地丙建,丁建為可建工廠的建地。
甲種:非都市土地
  所謂「甲種建築用地」,乃至乙、丙、丁…等等,指的是「非都市土地」的分類項目,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簡單來說,不是屬於都市計畫內的土地,也有它所屬的各種分類,且各有不同的容積率與建蔽率,以及各種適用的開發標準。例如說,投資人想要買一塊位於風景區內的農地,用來興建民宿營業使用,除了尋找風景優美、山環水繞的區位之外,還要瞭解該土地是屬於哪一種分類?若是屬於甲、乙、丙等建築用地,則可以依法申請民宿經營,丁種建築用地則屬於工業使用項目。
 丁種:工業使用
  另外,甲、乙、丙等建築用地,還適用農林畜牧、衛生、教育訓練設備倉儲、無污染性小型工業使用;但標準廠房、企業總部等經營項目,則要在丁種建築用地才能申請。所以,想要開工廠投入生產事業的,就應該選在丁建土地上進行投資。
 
  在選購非都市土地作為各種營利使用時,除了透過廣告、仲介等管道找尋標的、親自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探勘分析之外,還要調閱相關產權資料、地目分類、地籍圖等等,確認可以使用的項目與實際面積。
 甲、乙、丙種皆可申請民宿
  而在價格的判斷上面,在得知地主的開價之後,更要實際走訪基地周邊的相鄰土地,打聽近期同樣地目下的土地成交行情;或是委請在地仲介公司協助調查附近之委售與成交記錄,作為出價參考。
 
  另外,若是打算經營民宿者,一定要考慮各種天災對基地環境的負面影響,例如颱風、地震、土石流等等;更要悉心瞭解所選購的基地周邊用水、用電、採買補給等是否便捷?建案在規劃興間之前一定要做好各項水土保持工程與檢驗,詳細分析當地的降雨量、土石與坡度條件,評估各項投資成本與市場規模,才能安心經營、長保獲利。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請按此
※這四種建地建蔽率及容積:
 非都市土地 建蔽率  容積   
甲種建築用地  60%  240%
乙種建築用地  70%  210%
丙種建築用地  40%  120%
丁種建築用地  70%  300%
※老丙建
在汐止林肯事件發生後,山坡地住宅頓時成為房地產市場上的燙手山芋,一時之間,「丙建」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
究竟何謂「丙建」呢?簡單地說,指的是「非都市土地中供作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建築使用之土地」,其是依據「區域計畫法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而來,而其開發尚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十公頃以下核發開發許可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範。
但由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是在民國七十二年頒布實施,因此在此辦法之前申請變更使用編定的丙種建地,即為現今所稱之「老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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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3 週五 200916:06
  • 農地置產入門─①農地、②耕地、③農舍興建規定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
①農業用地: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②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耕地分割之限制
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市縣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前項規定,應經上級機關之核准。此乃土地法規範最小單位面積之條文。
惟各縣市政府之市縣地政機關則鮮有執行上述規定,導致現行土地政策上,似無私有土地之最小面積限制。
一、耕地設有最小分割面積之規定(非耕地不限):
參照新修正農發條例之規定,係採開放政策,僅就耕地設有最小分割面積之規定,而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則不予以限制。易言之,耕地以外之農地﹙非耕地﹚,如森林地、養殖地、畜牧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地,則均可自由分割,且無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
二、耕地分割之下限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756.25坪﹚者,不得分割。此0.25公頃之標準指標,係參照台灣省辦理農地重劃標準坵塊之面積所定,且技術上已考慮到農業機械操作之便利及灌溉排水設施之最佳利用。是以,每宗耕地分割後之面積只要逾0.25公頃者,即得自由分割,亦即,耕地分割前需達0.5公頃以上者,均得分割,只是分割後每宗耕地之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
‧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通融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一、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
二、前面已經說明,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三)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限制。
 (五)89.1.27(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③興建農舍之規定
‧起造人為農地的所有權人。
‧起造人並沒有其他的農舍。
‧農地上必須要耕種。
(1)農地一定要756坪(2分半、2500平方公尺)才可以申請農舍。
(2)農舍的建築面積就是該土地的10%。
(3)最大可建到100坪。
(4)總樓地板面積可以建到150坪。
(5)可建3樓,總樓層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一樓高度不超過4.2公尺。
(6)八十九年之後取得的,必須等待取得土地兩年後的時間才可以申請農舍,同時在地縣市的戶籍也要滿兩年以上。
 
‧山坡地之農舍
(1)山坡地保育區內的農地在申辦建築執照的過程中,要多一個縣市政府的水土保持單位審查。
(2)土地坡度是在5%以下,為簡易水保,只要土木技師或建築師簽證即可。
(3)但如果坡度超過5%以上,就要做水保計畫。
(4)水保計畫昂貴費時(約50~100萬;半年~1年)
(5)這就是一般農地和山坡地保育區上農地最大的差別,其他都依農發條例所有規定。
(6)申請農舍後作營業用的工廠或出租套房都是違法的。
☆更多關於興建農舍辦法請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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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3 週五 200911:32
  • 農地置產入門─買農地可節稅

*農地從事農業使用,並領有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稅賦優惠!*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並予列管;如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另土地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亦有相關規定!!
想要節稅不必買豪宅,農用土地及農舍跟豪宅一樣有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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