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p 16 Sun 201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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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常識 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土地,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
- Sep 13 Thu 201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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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 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勿再行出售」
- Sep 05 Wed 201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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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農地,須符合規定始可免徵遺產稅
- Sep 04 Tue 201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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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農用 使用證明書如撤銷,須補徵土增稅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 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妥移轉登記後,嗣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將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補徵原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若該證明書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表示該筆土地於移轉當時已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該局將據以撤銷原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並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補徵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一定要依法作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免日後遭致補稅而得不償失。
- Dec 18 Sun 201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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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可以買農舍嗎?

住展房屋網 (2011-12-14)
別墅住宅是很多人的夢想,一杯伴隨晨曦的咖啡,早起採收蔬菜的農趣,應該是許多都市人的夢想。
但是最近因為蘇嘉全農舍議題爭論不休,到底要怎樣買農地、蓋農舍才是合法的?
曾先生任職於科技業,長期以來,每日工時經常超過十二小時,
- Nov 15 Tue 2011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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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 設籍 栽種 佔地10% 農舍就合法
- Nov 04 Wed 200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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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置產入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八十九年前取得的,沒有時間的限制,隨時想蓋都可以,以農地十分之一去申請農舍,假設農地100坪,則只能蓋10坪。
八十九年之後取得的,必須等待取得土地兩年後的時間才可以申請農舍,同時農地一定要756坪(2分半、2500平方公尺)才可以申請農舍。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起造人為農地的所有權人,農地上必須要耕種,且起造人並沒有其他的農舍。
*建蔽容積規定:農地為0.25公頃(756坪)以上方可申請農舍,並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坪,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坪,可建3樓,總樓層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一樓高度不超過4.2公尺。
*若是山坡地,與平地蓋農舍條件相同,並另外還須注意坡度問題,坡度必須請私人測量公司就現地實施地形測量,然後再依坵塊法算坡度,(測量費用約1.5萬左右,計算坡度費用另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開發建築。平均坡度超過55%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30%且未逾百分之55%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
除此之外,於山坡地還須注意是否安全(使否有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斷層附近舊礦坑道…等),避免在國土保安用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水源保護區…等,最好是在一般山坡地,另外,以後開發時,還必須作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池申報書(一般農舍規模都不大,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即可),若位於特定區域,還有環境影響評估的問題。
*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
- Nov 03 Tue 2009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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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置產入門─耕地:合併&分割
*農發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92年修正公佈後最新版本):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農牧用地。
(一)耕地是否可以分割?
農發條例發佈(89.1.28)以後,對於耕地分割的限制已經放寬了。
原則上,假如打算分割的耕地,於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皆能達到0.25公頃以上的話,就可以分割。
但是對於一些情形比較特殊的耕地,雖然分割後各宗面積未達0.25公頃,也特別通融准許分割。《詳見(二)》
如果自己的土地屬於耕地,先計算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是否達到0.25公頃的標準;
如果不符標準,進一步對照自己的耕地是否屬於特別通融准許分割情形的種類之內。
如果連准許分割的特殊情形也不是的話,便不可以分割了喔!
(二)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通融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
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
1 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
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2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3 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4 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5 89.1.27(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6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7 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8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三)建有合法農舍的耕地可以辦理分割嗎?
耕地如果符合各項分割規定的要件,就可以申請分割;耕地上已經興建的合法農舍,並不影響耕地分割之受理申請。
(四)多人共有耕地,可否共有人之一或部分共有人分割為單獨所有,其餘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狀態?而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以後可以再申請分割嗎?
1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89.1.27(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的,而且原則上必須分割為每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其中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的話,地政事務所應受理申辦分割。
2 至於仍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由於權屬狀態已轉變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的新共有情形,所以不再適用「89.1.27(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的情形來
申請分割。除非該部分共有耕地符合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之基本原則,才能辦理分割。
(五)屬於89.1.27(含)以前的共有耕地,但共有人之一曾於89.1.28(含)以後將其全部持分移轉予他人,該耕地是否也可以辦理分割呢?
1 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另一人時:因該筆耕地共有人總數維持與89.1.27(含)以前相同,並未有所增加,因此為了維護共有人的權益,仍然可以申辦分割。
2 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二人或二人以上時(造成共有人人數比89.1.27以前的共有人人數多):分割筆數不能超過89.1.27(含)以前的共有人人數(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在0.25公頃以上),而且89.1.28以後所新增的共有人 持分部分,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
3 假如數共有人移轉其持分予同一人時:因共有人數減少,為使產權關係更加單純化,可以申辦分割。
- Nov 03 Tue 200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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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置產入門─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
「臺北市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處理原則」全文如下所示。

▲園內道示意圖

▲作業道示意圖
一、為振興本市農業發展,輔導農民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山坡地農業使用行為,應確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規定辦理,並分派水土保持服務團成員現場指導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三、農業使用之適用條件及範圍:
1 基於農業使用目的
2 非屬保護區林地目
3 分期分區之整地規模不大於500平方公尺
4 削坡高度以2公尺以下為原則,惟經水土保持服務團認定無安全虞慮者,可視情況調整高度。
四、 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
1 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於未改變現有地形及未涉及挖填行為之情 形下,可採用機械施工,以節省人力及提升效率。
2 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2.5公尺以下且長度在100公尺以下者。
園內道之適用範圍:
凡山邊溝、平台階段或作業道系統無法與支線農路相銜接之坡地。最大縱坡以30%為限,其在20%~30%坡段長度不得超過30m為原則。寬度以2~2.5m為原則,最小半徑以5m為原則。
作業道之適用範圍:
實施機械作業之平台階段或山邊溝處理區。寬度以1~2m為原則。
3 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有關農地之開發利用,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之立法旨意應係廣義規範非農業使用之開發利用或從事農地修築農路及整坡作業涉及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此二項行為,須事先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其監督與指導。
五、 農業使用上若有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應先給予農民限期改正之機會,不得逕以違反「水土保持法」處分。
*文章出處: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園內道示意圖

▲作業道示意圖
一、為振興本市農業發展,輔導農民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山坡地農業使用行為,應確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規定辦理,並分派水土保持服務團成員現場指導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三、農業使用之適用條件及範圍:
1 基於農業使用目的
2 非屬保護區林地目
3 分期分區之整地規模不大於500平方公尺
4 削坡高度以2公尺以下為原則,惟經水土保持服務團認定無安全虞慮者,可視情況調整高度。
四、 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
1 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於未改變現有地形及未涉及挖填行為之情 形下,可採用機械施工,以節省人力及提升效率。
2 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2.5公尺以下且長度在100公尺以下者。
園內道之適用範圍:
凡山邊溝、平台階段或作業道系統無法與支線農路相銜接之坡地。最大縱坡以30%為限,其在20%~30%坡段長度不得超過30m為原則。寬度以2~2.5m為原則,最小半徑以5m為原則。
作業道之適用範圍:
實施機械作業之平台階段或山邊溝處理區。寬度以1~2m為原則。
3 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有關農地之開發利用,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之立法旨意應係廣義規範非農業使用之開發利用或從事農地修築農路及整坡作業涉及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此二項行為,須事先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其監督與指導。
五、 農業使用上若有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應先給予農民限期改正之機會,不得逕以違反「水土保持法」處分。
*文章出處: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Oct 27 Tue 200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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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置產入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前略)…經內政部營建署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研商,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並於90年4月26日由內政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施行。本辦法計12條,其重點說明如次: (取重點列出)
第三條 明定申請人之資格限制,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第五條 明定不得興建農舍之用地類別,若申請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1)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2)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3)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第五條明定申請農舍應備具之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有關資格條件規定之核定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工程圖樣(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農舍配置圖)。
第六條 明定興建農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2)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
(4)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5)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七條 明定農業用地興建圍牆、興建地下層及興建個別農舍有關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許可條件等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明定集村興建農舍有關戶數、基層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道路寬度、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公共設施、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規定。
第九條 明定為防止農業用地重複申請之管制方式。
第十條 明定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定,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可,且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處理。
☆此為轉載文,詳細請按我
- Oct 24 Sat 200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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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置產入門─農地買賣Q&A
在89年之前,農地買賣限於『自耕農』,現在已經不受限了,但要農地農用。民國89年農發條例實施修法後,農地就可以自由買賣,取消了過去管地也管人的自耕農身分的認定,改以管地不管人─針對農地核發農地農業使用證明,依縣府初步統計,已發出兩萬多件農地農業使用證明,農地高達四萬多筆。
由於有了農地農業使用證明,在農地買賣、贈與、移轉時,不但可免課遺產稅、贈與稅、增值稅,每年也不用繳納地價稅(田賦)。因此為了避免農地在取得農用證明後作非農業使用,縣府農業局邀集相關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研商成立聯合稽查小組,針對這些已核發農用證明的農地進行稽查。
買農地蓋農舍有下列限制:
1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2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之農民。
3 申請人之戶籍地及農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 (戶籍須連續兩年不得中斷)
4 該宗農地面積不得小於2500平方公尺(756‧25坪)。(單筆農地)
5 申請人為該農地所有權人且該農地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要取得農地農用證明)
6 建蔽率為10%,也就是800坪農地一個樓層最高只能蓋80坪。
※要買農地前,最好找代書查清楚,免得買到不能蓋的農地了。※
Q:現今買農地興建農舍有何限制?
A:從民國89年初農發條例施行後,買賣農地就無身份上的限制,基本上只要買了農地你就是農民了。但興建農舍就有許多限制了。
(1)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須達0.25公頃(約756坪)以上方可申請
(2)購地及戶藉遷入均須達二年以上才可申請興建農舍
(3)農舍興建完工後須滿五年始可移轉
Q:請問農舍建敝率及容積為何?
A:都市計畫區內農地建蔽率10%,容積不得超過149坪;非都市計畫區內農地建蔽率10%,容積不得超過199.65坪。(淡水)
Q:買農地須注意什麼?
A:一筆農地只可申請一戶農舍;如本筆農地已作為空地比之使用,則無法再申請興建農舍;查詢這種資料,通常在土地謄本上有註明
Q:何謂配建農舍?
A:所謂「配建農舍」只是業界對另一種興建農舍方式的一個代名詞;它不必等二年才可以蓋農舍,只要原地主符合二個條件:
(1)土地在89年1月前購買
(2)地主須無自有農舍;因為法津不朔及既往,法律修正前既有之權利,不受修正後條例限制;只是農舍申請人仍須原地主,只要將土地過戶,即失效。
※至於有配建農舍有沒有風險,是見人見智的看法;凡事都有風險,也都有好處,比較如下:
1 配建農舍:
優點:可馬上興建、不受土地坪數及興建完成五年始可移轉之限制,繼受者亦同。
缺點:須以原地主身份申請農舍(承受風險);資金須較充裕(無法貸款);須在短時間內決定興建樣式
2 新農地申請農舍:
優點:買土地可貸款;土地可過戶;時間充裕可詳細規劃
缺點:須等二年才可申請農舍;興建完成五年始可移轉(變現不易)
Q:買現有農舍,有無須注意事項
A:買現有農舍是最不須負擔風險的事,只要樣式喜歡即可;但無法使用中央「優惠房貸」。
Q:農發條例修正後,任何人皆可買賣農地,但購買農舍有無注意事項
A:興建農舍或購買農舍可分為以下二種:
1 購買配建舍:無限制五年始可移轉之規定,坪數不一定有多大,是一種不錯的投資方式
2 新農自建農舍:興建完成五年始可移轉,但下一個承受人是否仍受限,仍不得而知(時間還沒到,沒人申請解釋)
Q:為何重劃區農地大都狹長型的
A:農地重劃是為農民耕作及給水方便而產生的條例,一般重劃前農地地型大都不方正,而且道路及水路均不普及,政府為有利農民耕作便於農產品運輸方便而將它予以重劃,但重劃會產生所有權人取回剩餘土地座落問題,於是大都採用:
1 臨15米路者以農地深度40公尺為基準,其餘後農地以深度100公尺為基準。
2 原本農地位於何處者,則以原地條件發還,而如有換地點發還者,則以其原位於何處為條件,取同等條件發還農地(如要換地點較好者,則須以加數倍之坪數換發)
3 100公尺為單位,是為方便計算面積,俗稱1分地就是1000平方公尺(寬10公尺*深100公尺),也就是0。1公頃土地
4 如刻意要選擇同等面積但深度較淺者,通常以河或舊農舍旁較容易發現
Q:請問不動產成交後,其交款及交屋程序為何?
A:可分為二種
房屋部份
‧分三次交款:(1)訂金(2)稅單(3)過戶完成3天內交屋及交尾款
‧分四次交款:(1)訌金(2)用印。即證件齊全(3)過戶後14日內貸款下來(4)交屋款
土地部份大同小異,只將交屋部份改為「土地鑑界」;但農地配建農舍較為複雜,一般以面議為準。
Q:請問農地可否共同持有?將來如有共有人欲將所有持分出售,如何處理呢?
A:自八十九年新農發條例實施來,農地就可共同持有了,但將來部份持分所有權人欲將其持分部份出售,依以下辦法處理: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
一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二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三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申請土地移轉登記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 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 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耕地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優先購買權 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 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 Oct 23 Fri 200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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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置產入門─①農地、②耕地、③農舍興建規定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
①農業用地: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②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耕地分割之限制
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市縣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前項規定,應經上級機關之核准。此乃土地法規範最小單位面積之條文。
惟各縣市政府之市縣地政機關則鮮有執行上述規定,導致現行土地政策上,似無私有土地之最小面積限制。
一、耕地設有最小分割面積之規定(非耕地不限):
參照新修正農發條例之規定,係採開放政策,僅就耕地設有最小分割面積之規定,而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則不予以限制。易言之,耕地以外之農地﹙非耕地﹚,如森林地、養殖地、畜牧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地,則均可自由分割,且無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
二、耕地分割之下限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756.25坪﹚者,不得分割。此0.25公頃之標準指標,係參照台灣省辦理農地重劃標準坵塊之面積所定,且技術上已考慮到農業機械操作之便利及灌溉排水設施之最佳利用。是以,每宗耕地分割後之面積只要逾0.25公頃者,即得自由分割,亦即,耕地分割前需達0.5公頃以上者,均得分割,只是分割後每宗耕地之面積,不得低於0.25公頃。
‧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通融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一、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
二、前面已經說明,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三)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限制。
(五)89.1.27(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③興建農舍之規定
‧起造人為農地的所有權人。
‧起造人並沒有其他的農舍。
‧農地上必須要耕種。
(1)農地一定要756坪(2分半、2500平方公尺)才可以申請農舍。
(2)農舍的建築面積就是該土地的10%。
(3)最大可建到100坪。
(4)總樓地板面積可以建到150坪。
(5)可建3樓,總樓層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一樓高度不超過4.2公尺。
(6)八十九年之後取得的,必須等待取得土地兩年後的時間才可以申請農舍,同時在地縣市的戶籍也要滿兩年以上。
‧山坡地之農舍
(1)山坡地保育區內的農地在申辦建築執照的過程中,要多一個縣市政府的水土保持單位審查。
(2)土地坡度是在5%以下,為簡易水保,只要土木技師或建築師簽證即可。
(3)但如果坡度超過5%以上,就要做水保計畫。
(4)水保計畫昂貴費時(約50~100萬;半年~1年)
(5)這就是一般農地和山坡地保育區上農地最大的差別,其他都依農發條例所有規定。
(6)申請農舍後作營業用的工廠或出租套房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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