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八十九年前取得的,沒有時間的限制,隨時想蓋都可以,以農地十分之一去申請農舍,假設農地100坪,則只能蓋10坪。
  八十九年之後取得的,必須等待取得土地兩年後的時間才可以申請農舍,同時農地一定要756坪(2分半、2500平方公尺)才可以申請農舍。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起造人為農地的所有權人,農地上必須要耕種,且起造人並沒有其他的農舍。

建蔽容積規定:農地為0.25公頃(756坪)以上方可申請農舍,並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坪,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坪,可建3樓,總樓層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一樓高度不超過4.2公尺。

*若是山坡地,與平地蓋農舍條件相同,並另外還須注意坡度問題,坡度必須請私人測量公司就現地實施地形測量,然後再依坵塊法算坡度,(測量費用約1.5萬左右,計算坡度費用另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地區之原始地形應依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開發建築。平均坡度超過55%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30%且未逾百分之55%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

除此之外,於山坡地還須注意是否安全(使否有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斷層附近舊礦坑道…等),避免在國土保安用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水源保護區…等,最好是在一般山坡地,另外,以後開發時,還必須作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池申報書(一般農舍規模都不大,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即可),若位於特定區域,還有環境影響評估的問題。

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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