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分割登記之意義

1.係指所有權人為管理之需要或處分方便起見,向地政機關申請將其所有一宗之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所為之變更登記。
2.土地分割,有因自然變遷因素,如土地部分流失或部分坍沒;有因事實需要,如土地部分建築則應辦土地分割,將建築基地與未建築部分予以分割。
3.應注意事項 :
 (1)辦理分割登記時,登記簿之住址與申請時之戶籍住址不符時,應同時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2)分割之土地上有建物時,經分割後建物基地號已異動時,申請人應依據分割成果,另案辦理建物基地地號變更登記。
 (3)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
 (4)土地分割應申請土地複丈,同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一併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二、土地分割之限制

1.耕地不得分割 :

(1)每宗耕地不得分割或移轉共有,耕地係指左列之土地
 a.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
 b.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
 c.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尚未編定用地別或未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地區之田、旱地目土地。
 d.國家公園區內之農地。

(2)例外得為分割之情形如左 :
 a.因出售與毗鄰耕地自耕農而與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
 b.共有耕地每人持分達五公頃以上具有分割之必要者,得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分割為單獨所有。
 c.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依法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d.農業發展條例公布前(六十二年九月)有左列情形者,亦得申請分割 :
  1)分別承租同一宗之耕地,經訂定三七五租約,並辦理租約登記者。
  2)分別承租同一宗公(耕)地者。

2.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3.因共有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分割,其期限不得逾五年。
4.法定空地,不得分割。
5.實施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公告禁止處分期間內,暫停申請分割。
6.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經稅捐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不得申請分割及合併。
7.界址糾紛,正訴由司法機關處理者,除由法院囑託測量外,不得申請複丈。
8.實施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未決之土地,不予受理申請土地複丈。
9.已依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不得申請分割或合併。

三、土地分割之申請人

1.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辦理。
2.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或以書面授權或委託土地代管機關代為申請。
3.土地所有權屬一人所有者,由該所有權人單獨申請。
4.共有土地,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一、二、三項之規定辦理。
5.若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可單獨申請。
6.若經和解者,應由各權利人會同申請,如有一方扛不會同申請,他方可檢具有關證件單獨申請。
7.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申請分割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地役權人或典權人申請勘測權利範圍及位置。
8.各該申請人,若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權人或為法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

四、應備書件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3.登記清冊。
4.分割成果表 :
通常由複丈人員將成果表逕附登記案件內,不再發給成果表。
5.戶籍資料 :
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a.若為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繳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
 b.若為法人,應附繳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
 c.華僑在台未設戶籍者,應附繳僑居地我國使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明。
6.土地所有權狀。
7.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
若經法院判決者應附繳本項文件,否則免附,惟經最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確定書。
8.和解筆錄或協議書:
若經當事人(如共有人)和解或協議者,應檢附本項文件,否則免附。
9.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如分割之土地為田、旱地目時,應檢附本項文件,否則免附,惟若附建照執照亦可。
10.建造執照平面圖位置圖 :
若建築基地分割時,應檢附本項文件正本及影本。
11.委託書
 a.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b.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五、申辦手續

1.備齊所需書件 :
依式填寫蓋章後,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地政事務所申請。
2.計費 :
申辦之案件,首先送請計算規費。超過一公頃者,每0.5公頃增收半數,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算。至於標示變更登記則免費,書狀費每份新台幣八十元。其比數係以分割後之比數計算。
3.開單 :
申請案件經計算規費後,即可送請開發規費繳納通知單。
4.繳費 :
領取規費繳納通知單後,持單至收費處繳費,繳費後取具繳費收據。
5.簽驗 :
繳費後,應將申請案件與繳費收據,一併送請計費者或開單者簽驗。
6.收件 :
經簽驗後,即可將申請案件送請收件處收件,並取具收件收據,收件前應先購買界標。
7.領丈 :
 a.申請人接到訂期複丈通知書後,應攜帶該通知書及印章界標,準時到現場領丈。
 b.如因故未能親自到現場領丈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領丈。
 c.如經通知未到場領丈,視為放棄申請,已繳複丈費用不予發還。
 d.複丈完畢後,申請人當場認定無誤,應即在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8.登記 :
 a.複丈人員將複丈成果整理完畢後,將複丈結果通知書逕附於標示變更登記案件內,並將標示變更登記案件逕行移送登記部門重新收件,故申請人於領狀前,應先取具收件收據。
 b.登記案件經審查發現有文件不全,或證件不符,或填寫錯誤等情事時,應依通知限期補正。經駁回補正之案件,若收件處已經銷號,應重新送請收件並取具收件收據。
 c.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即予登記。
9.領狀 :
登完畢接獲通知後,即可持收件收據及原蓋用之印章,領取分割後之各筆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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