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民眾詢問本年賠錢出售房屋,可否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財政部表示,依規定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若是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損失餘額可以從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申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稅者的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而且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若是當年度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如果發生財產交易損失年度,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導致不足扣除者,仍可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例如來說,某甲104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萬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7萬元,到104年度就可以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7萬元,而另外剩餘的3萬元可以在105到107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申報扣除。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發生財產交易損失,應妥為保存相關證明損失的文件憑證,供日後查核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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