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我的房子90年被銀行查封,因為沒錢繳房貸,法院經過一拍二拍三拍特拍後,於93年法拍掉,前些日子收到行政執行處通知,要繳93年房屋稅,我去繳交後,又收到90年到92年的房屋稅繳交通知書。請問~1.房子查封後本人就已經無房子住了,為何要繳交房屋稅?2.房子被銀行查封後,其房屋權利就已歸屬銀行,房屋稅不是應該銀行要負責嗎?3.法院拍定後,不是應由拍定人承接欠稅嗎(註一)?

 



【解析】

按「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分別為房屋稅條例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房屋稅,除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以下規定之一者」外,應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而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係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始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在買受人尚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前,拍賣不動產之所有權,仍屬原所有權人所有,從而,原所有權人仍應繳納房屋法拍期間之房屋稅(註二)。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5月13日中小企業法律諮詢 首頁 -> 強制執行及非訟法律專區>房屋法拍期間,要繳房屋稅嗎? 
註二:基隆市稅捐稽徵局全球資訊網(www.kltb.gov.tw/pda/):「【最新消息】房屋被拍賣了,為什麼又收到一張房屋稅單?(95.11.24) 最近常有法拍屋之被拍定人(原所有權人)反映95年度房屋稅已經繳了,房屋也被拍賣了,為什麼又收到一張房屋稅單?基隆市稅捐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3條『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份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因此房屋稅是採逐月課徵,尤其是下半年度法拍案件,被拍定人當年必須繳納2張房屋稅繳款書,ㄧ是當年度定期開徵之房屋稅(稅款所屬期間為去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另一是即予開徵之房屋稅(當年度7月份至拍定日所需負擔房屋稅),因此若是拍定人(新所有權人)於7月16日以後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時,原所有權人除須繳納當年度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外,還必須繳納一份即予開徵之房屋稅。」參照。

 

 

 

資料來源:http://www.law104.com.tw/news-104/content/1516.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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