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4-18 10:08 AM 地政司

 

依照現行土地登記流程,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各類案件的處理期限,分組依收件號數次序或處理期限依法審查。當登記案件有需補正或駁回時,申請人必須往返登記機關領回案件,並補正後再重行送件審查,就遠途民眾而言,申辦登記案件須耗費較多的交通及時間成本。因此,為服務遠途民眾申辦登記案件,節省辦理登記的時間及交通成本,內政部推動登記機關受理遠途民眾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的便民措施。

 

執行方式

登記機關對於遠途民眾提出先行審查申辦的登記案件時,應視案件性質,在收件後即先進行審查,審查結果若符合規定,立即告知申請人,並依收件號數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的處理期限辦理登記。

登記案件如果有瑕疵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則由申請人當場完成補正,如果不能當場完成補正,登記機關始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審查結果如果應予駁回,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推動具體績效

內政部已於103年6月19日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規定」(範例),供各地政機關參酌,並要求因地制宜訂定其適宜之作業規定據以執行,及於實施後加強宣導周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103年7月起陸續實施,同年10月14日起,全國土地登記機關均已全面實施本便民措施,105年截至3月底止,全國共受理3,062件遠途先審案件,約節省申請人往返機關時間16,146小時(以申請人戶籍地到受理機關之交通時間計算)、交通費261萬6,435元(以申請人戶籍地到受理機關使用之交通工具成本計算),成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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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moi.gov.tw/chi/chi_ipmoi_note/ipmoi_note_detail.aspx?type=2014C&sn=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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