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住展雜誌】海砂屋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在房地產買賣中把海砂屋視為「瑕疵物件」,買到海砂屋的人通常可以向售屋者求償;但如果買方事先簽下協議書,同意售屋者及房仲公司皆不負擔氯離子含量之瑕疵擔保責任,那麼,買方就無法要求售屋者及房仲賠償。

詹姓男子在前年經房仲介紹,以一千四百多萬元買下朱姓女子的新北市蘆洲區的房子,詹將房子出租他人,過了一年後,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進行蘆洲區抽水站改建工程,施工前先就施工處所附近房屋檢驗測試安全結構,詹買的房子也接受鑑定,鑑定公司告訴詹姓男子,房屋每立方公尺之氯離子含量竟達一點三公斤,已逾國家標準容許值每立方米○點三公斤達四倍,詹買的房子是海砂屋。

鑑定房子是海砂屋

詹認為海砂屋會影響房屋安全,減少一般房屋所應具有之通常效用,要求賣方及房仲負起瑕疵擔保義務,應返還他已支付的購屋價金及仲介服務費共一千五百萬元。

賣方朱女則辯稱,她的房子因未檢測氯離子含量,所以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是否曾經做過海砂屋檢測」項目勾選「否」。後來房仲聽附近之鄰居說她的房屋是海砂屋,當時房子是否為海砂屋尚未確認,但房仲有將此事房子可能是海砂屋告知詹男,她原本託售價格一千六百多萬元,詹明知房屋係海砂屋,出價一千四百多萬,她才同意出售。

房地產買賣中把海砂屋視為「瑕疵物件」。

協議書的約定有效

朱女指出,雙方簽約時,房仲公司提出協議書表示,詹姓男子既已知悉房屋是海砂屋,但因尚未實際檢測氯離子含量,為避免日後引起糾紛,提議雙方簽立協議書,載明:「雙方同意,賣方及房仲公司皆不負擔氯離子含量之瑕疵擔保責任,日後不論氯離子含量為何,皆與賣方及房仲公司無關。」,對三方均有保障,詹姓男子也答應,才會在協議書上簽名。詹已知悉房屋是海砂屋,始簽立協議書,當然無權索賠。

新北地院傳訊簽約當時在場的多名房仲人員及代書等,証稱當時氣氛很好,詹男也是當場簽名用印的,協議書是仲介拿出來,詹有提出問題問房仲,當時仲介都有跟詹講清楚,詹認為可以接受,所以就簽名蓋章。

法院認為,詹簽立買賣契約及協議書時,仲介有對詹說明有關協議書內氯離子過高的部分,賣方及仲介都不負擔保責任。詹在協議書上面簽名,協議書的約定有效,依該約定,賣方朱女及仲介都不負擔保責任。判決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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