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可要求1個月租金賠償 留意扣抵方式
【顏嘉瑩╱台北報導】
「我簽了一學年的租約,但現在的房子住得不喜歡,我可不可以趁寒假找間新房子?」
學期即將結束,有些在外租屋的大學生會想要趁寒假另尋新房子,
專家表示,學校附近租約通常都簽一整學年,寒假換屋容易涉及違約,
建議最好在1個月前告知房東,以降低違約金額。
一般來說,學區周邊租屋通常都是從暑假開始簽約,且租期為1年的定期租約,
但有時候租賃契約可分成一整年或1個學期,也就是每半年簽約,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透露,在租屋實務上常常遇到因為雙方簽屬合約時,
房東認為期末考結束即為「學期結束」,
但學生則是以學校行事曆為主,因此應於合約中明訂正確到期日。
合約中應明訂租期
如果在租約到期前要提前解約,要注意違約金是直接由押金內扣抵,還是要另外支付,
為避免類似的情形發生,馮麗芳建議,在簽約前可以先跟房東約定「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條款,
且要慎選租屋環境、設備,並考慮周圍治安,和與學校的距離等。
在簽約後如果真的得要換房子,必須依照《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
在1個月前先告知房東,而房東依法可要求房客付1個月租金做為賠償。
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的話,房東可要房客支付當月租金損失,
且依照租約約定,再多付1個月租金給房東,也就是共2個月租金做為賠償金。
租前留意環境管理
有時候房東會希望房客幫忙找到能租下另一學期的房客,
但東森房屋台中興大加盟店店長陳麗霞表示,如果找到的新房客不符合房東期望,
不但拖延時間也浪費力氣,「應該要避免類似這種換房客不換合約的情形。」
一般來說如果有租屋糾紛,學生皆處於相對弱勢,
如果能付違約金就用違約金解決,最好不要答應其他附加條款。
陳麗霞指出,學生想在寒假換屋的主要原因大抵上包括
居住環境不佳、租金太高、有環境安全疑慮、房東態度,和離學校太遠等因素,
但大部分房東都會比較喜歡租給長期約的房客,
因此,如果學生想要在寒假期間換屋,條件較好的房子會比較難找。
建議學生在租房子前,最好慎選居住環境才簽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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