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9日電)
財政部今天發布奢侈稅解釋令,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地主的抵費地,
在2年內出售,因為不屬於投機土地,免課奢侈稅。
參與市地重劃土地開發與建築業者向財政部陳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第5條第11款明定,
出售都市更新案後獲配的房子與基地,免徵奢侈稅。
但市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沒有規定可不可以免稅。
官員指出,土地開發商在獲配市地重劃的土地後,
即使公共建設工程尚未完工,通常會在同一年預售土地,免課土地增值稅。
但如此一來,就會觸及奢侈稅2年轉賣要課稅的規定。
據業者表示,若抵費地在2年內出售要加徵10%或15%,將嚴重影響資金調度。
對於市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與都市更新後獲配的房地性質,
財政部表示,根據內政部意見,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
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
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並於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
按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兩者狀況雷同」。
財政部表示,考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意旨,
因此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第1次移轉,排除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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