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建商購屋時,通常會自行添購或被建商要求附買停車位,
無論為何,車位產權屬於購買者所有是無疑慮的,
但卻有愈來愈多的民眾日後使用車位時,常發生使用權糾紛或買賣移轉上的不便,
其原因就在於車位種類不同,使用權等規範也有所不同,消費者必須謹慎分辨箇中差異。
停車位大凡可區分為「法定車位」、「獎停車位」和「增設車位」三類,
法定車位是建商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所設置的車位,
據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所載,法定停車位目的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
因此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能納入公設之中,
於是現在建商便把法定車位產權登記為「小公」或「大公」。
「大公」的意思是產權由全體住戶共有,「小公」則是採合議方式讓部分住戶共同持分,
是故,法定車位無法單獨買賣,僅能隨著房屋買賣而移轉。
獎停車位為建商推案時,用獲得的獎勵容積所興建之車位,
購買獎停車位者擁有獨立權狀,可逕自買賣;
然而,獎停車位的由來,係政府為獎勵建商闢建車位提供「大眾使用」,
所以除了購買人有使用權外,其餘民眾也有使用權利。
但獎停車位產權擁有者,通常不願意無償將車位讓予一般民眾使用,遂衍生出許多爭議,
內政部曾於八十四年函示,關於獎停車位使用權問題,
「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
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
意思是車位所有權人和一般民眾都有權使用獎停車位。
不過該解釋仍在法條上打轉,無法弭平紛爭,
台北市建管處便進一步解釋內政部函示,認同公眾有使用獎停車位權利,
但「無法強制規定獎停車位須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
意即公眾使用獎停車位合法,而產權所有人擅占車位並不違法,公權力無從介入,
惟該解釋只通用於台北市,新北市或其他地區並不適用。
就內政部和北市建築處之解釋,都無法從根源處理獎停車位問題,
於是內政部函令要求,
「應由起造人於出售或約定使用前擬具其使用管理計畫,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人」,
換句話說,建商在銷售獎停車位時,必須向消費者盡到告知義務,以免未來滋生爭議。
至於增設車位則是指建商依法令興建足額法定車位後,再自行設立之車位,
這類車位運用靈活度最高,得以申請獨立權狀、可自由買賣、可供個人專用,
價值高過於上述二種車位;在暸解三種車位的特點後,
往後消費者購買車位更能事半功倍,也免於被訛騙。
轉載自-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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