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均要依限申報 

個人出售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均要依限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
徵所得稅制度(新制)已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只要是2016年1月1日起
買賣或交換取得(含受贈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其交易不論
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
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
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4條之4第2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
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故緃然出售房地
產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
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
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 MyGoNews 買購 ‧ 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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