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銷售預售房屋,倘若買受人因故不能購買房地,欲與建商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時,建商往往會要求買受人簽署退戶切結書,作為憑證。這時候,如果你是買家,一定要看清楚切結書的內容再簽字。
吳姓買家在九年前與樺福建設公司簽約預購該公司之「環遊郡海景區」建案編號三十七號的房屋,總價四千萬元,他支付訂金、簽約金、開工款與部分的工程款後,發現三十七號房屋與該屋前方編號三十八號房屋等高,致他買的三十七號房屋眺望景觀遭到阻擋。
景觀受阻才可解約
吳姓買家表示,原先銷售人員說三十七號房屋高於三十八號房屋有一點六公尺,他才購買,現在三十七號房屋眺望權受阻,他向建商反應,建商建議他改買另一間價格為三千七百多萬元的編號三十三號房屋,雙方於是合意解除三十七號房地買賣契約,建商並退還他已繳的簽約金、開工款及部分工程款,但他的訂金四十五萬元則遭建商沒收。
吳指出,他是因房屋眺望景觀遭到阻擋,始與建商合意解約,解約的責任無可歸責於他,建商不得沒收訂金;但建商辯稱,三十七號房屋並無因高度不足遭三十八號房屋遮蔽之事,吳要求解除三十七號房地買賣契約,經雙方協商後,以沒收該訂金四十五萬元作為退戶違約金,吳於退戶切結書已聲明拋棄所有對三十七號房地之權利,自不能再請求返還訂金。
資料來源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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