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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住展雜誌】消費者購買房子,最怕碰到房屋產權面積不清楚,如果產權涉及占用鄰地引發糾紛,目前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有關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依買賣契約的約定,倘若買賣標的物標示記載如有不符,則以地政事務所登記簿記載為準。 

法院有個案例,王姓男子將自己所有的台北市一棟房子,經太平洋房屋仲介賣給林姓女子,交屋後,許姓鄰居向林女反應,這棟房屋的浴室、廚房等部分設施占用許的土地七點六六平方公尺,林女調閱「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與「竣工圖」,經比對証實佔用了鄰地。

 

房子面積佔用鄰地

林女向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但該所以年代久遠無法辦理更正登記,協助雙方以找補方式解決爭議,嗣後林女以五十七萬多元向許姓鄰居購買產權爭議的土地七點六六平方公尺,並支出地政士費及契稅費用等,合計共六十萬多元。 

林女認為王姓賣家的產權不清,應賠償她的損失,她將對王姓賣家的損害賠償債權讓予太平洋房屋,由太平洋出面告賣家。但王姓賣家指出,他所出售的房屋面積四十一點二一平方公尺與契約約定相符,地政機關測量錯誤致短少七點六六平方公尺,並不能歸責於他,他不用負責。

 

買賣標的物標示記載如有不符,以地政事務所登記簿記載為準。

買賣標的物標示記載如有不符,以地政事務所登記簿記載為準。

 

權利範圍依照契約

台灣高等法院調查,雙方的買賣契約有關「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於建築改良物標示部分,載明面積為四十一點二一平方公尺,並註明:「買賣標的物標示記載如有不符,以地政事務所登記簿記載為準」。而這棟房屋於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經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複丈,面積為四十一點二一平方公尺,不包含產權爭議的七點六六平方公尺部分。 

法院認為,王姓賣家出售給林女的房屋面積,僅四十一點二一平方公尺,且未包含產權爭議的七點六六平方公尺部分,而王姓賣家已移轉四十一點二一平方公尺面積的房地所有權給林女,王姓賣家已盡出賣人之義務。 

林女雖然辯稱,她看屋時以目視所及,包含浴室、廚房等產權爭議部分在內之室內範圍均為買賣標的,但法院指出,有關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應依買賣契約的約定,房屋如果包含爭議部分之面積合計為四八點八七平方公尺,但雙方的買賣契約既約定房屋的面積僅四一點二一平方公尺,可見買賣標的不包含爭議部分,不採信林女所辯,判決王姓賣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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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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