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去年受理「容積移轉」申請,一年來就因此獲地主捐贈價值約廿五億元的土地,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屬於道路用地。

 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的土地,由於政府無力徵收,地主也不能開發,反使得土地成了死地。另,許多既成道路政府同樣無力徵收,地主只能看著自己土地變成道路,土地給公眾用,自己又沒獲一毛錢。

 為解決前述問題,中央在民國八十八年就公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桃園縣政府去年起受理申請。

所謂容積移轉,就是地主捐出公設用地後,他在另一地的建案的容積可因此提高,不過先決條件是捐地和建案要在同一都計區內,同時增加的容積要依公告現值來換算價值,但最多不能超出三層樓。舉例說,有一地主捐出道路用地後,他有一棟建築容積率本來只可蓋到十層樓,但在容積移轉後,他的建築可蓋到十三層樓。

目前在南崁新市鎮、八德、中壢等都市計畫區內容積移轉相當受建商歡迎。
【桃園新聞 記者陳文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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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容積移轉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草案提報都委會審議
花錢買道路用地 ( 容積 ) 北市通過回饋辦法

 臺北市政府完成「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案之檢討修正,送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公告實施。

 臺北市政府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擬訂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於95年9月25日公告實施,惟自審查許可條件公告實施至今,因辦理容積移轉需進行產權整合、需時甚久,且民眾反應部分條件門檻較高,尚無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程序案件。

 考量目前臺北市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辦法中,因編列預算徵收及中央補助「採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財源有限、以及公私有土地交換須有適當之公有閒置土地供申請交換,故土地所有權人多期待透過容積移轉方式,以紓解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在兼顧都市發展需要及維護地主權益之情形下,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邀集各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討論,建議朝調整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條件,包括送出基地取消未開闢公園綠地廣場之部分條件限制、有條件放寬送出基地對象至已開闢未徵收之寬度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需持有年限達5年以上)、新增具有防救災需求之未開闢計畫道路;接受基地部分放寬可接受容積之區位由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原半徑300公尺調整為500公尺。

 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凡建築基地達 二千平方公尺 者,將依基地都市計畫周邊道路、公共設施環境、是否申請其他獎勵、原基準容積率高低及開發人回饋設施的種類及規模等進行評分,最高給予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的容積獎勵。

 除了明定獎勵的計算公式外,開發人取得優惠容積率所增加的收益,在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的淨利後,應提供市政府百分之七十的回饋,回饋得以樓地板面積或代金為之。在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全案送行政院備查後即發布施行。

 據市府官員透露,這項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訂定的容積獎勵回饋辦法,主要是應市議會要求,在市府取消住宅區提供公共空間容積獎勵規定,以及擬進一步分區取消台北市的停獎後,另外提供一項容積獎勵措施。由於業者只需回饋百分之七十以下,就可取得百分之百的獎勵容積實得,有官員私下稱,這是「花錢買容積」條款,至於市府在取得回饋後,則可用於補足公共設施的不足。

 發展局表示,依該辦法規定,市府取得的樓地板或代金回饋,僅限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而回饋設施的種類及規模,又關係到獎勵容積的額度(最高百分之六),為使申請單位有所依循,市府將在每年定期公告上述回饋公共設施的需求類型及規模。

 發展局表示,適用該辦法的申請案,將由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申請案在依評定基準表進行評分後(四項指標,最高評分八分,可取得獎勵容積最高百分之二十四),委員會得視開發人回饋設施的種類及規模,再酌予增減容積額度,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三十,而同一建築基地,包括本辦法及依其他規定申請的各項容積獎勵,總計以原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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