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準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準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如子女,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每年依物價指數調整),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如果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的金額仍然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等3人繼承,其中A、B年滿20歲,C年滿18歲,依上開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2人×50萬元〕,而非250萬元〔3人×50萬元+未滿20歲加扣2年×5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MyGoNews 買購 ‧ 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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