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山坡地農業使用水土保持處理原則」全文如下所示。


▲園內道示意圖


▲作業道示意圖

一、為振興本市農業發展,輔導農民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山坡地農業使用行為,應確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有關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規定辦理,並分派水土保持服務團成員現場指導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三、農業使用之適用條件及範圍:

1 基於農業使用目的
2 非屬保護區林地目
3 分期分區之整地規模不大於500平方公尺
4 削坡高度以2公尺以下為原則,惟經水土保持服務團認定無安全虞慮者,可視情況調整高度。

四、 農業使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條件:

1 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於未改變現有地形及未涉及挖填行為之情 形下,可採用機械施工,以節省人力及提升效率。
2 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2.5公尺以下且長度在100公尺以下者。
  園內道之適用範圍:
  凡山邊溝、平台階段或作業道系統無法與支線農路相銜接之坡地。最大縱坡以30%為限,其在20%~30%坡段長度不得超過30m為原則。寬度以2~2.5m為原則,最小半徑以5m為原則。
  作業道之適用範圍:
  實施機械作業之平台階段或山邊溝處理區。寬度以1~2m為原則。
3 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有關農地之開發利用,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之立法旨意應係廣義規範非農業使用之開發利用或從事農地修築農路及整坡作業涉及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此二項行為,須事先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其監督與指導。

五、 農業使用上若有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應先給予農民限期改正之機會,不得逕以違反「水土保持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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