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把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辦期限

請把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辦期限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2018年
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卻還沒
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在2018年9月25日(原截止日9月22日
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上班日第一天)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
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如
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兩者相差
至少4倍,請不要錯過可節稅的機會哦!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
(2)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
     (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
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
則無1處之限制)。
 
該處提醒民眾,地價稅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
,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於未違反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
扶養親屬適用1處之限制,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
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全戶遷出,縱
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嗣後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
配偶、直系親屬任1人遷回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 MyGoNews 買購 ‧ 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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