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須符合規定始可免徵遺產稅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須符合規定始可免徵遺產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
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遺產土地作農
業使用,申請農業用地扣除額時,除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
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尚須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0款規定(即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或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惟其細部計畫尚未完成,
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
非農業用地,已發布細部計畫,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
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始有適用。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證明該土地之現狀作農業使用,至
該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須由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其母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母所
遺A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1,957,100元,該局以A土地非屬農業
用地,否准認列該農業用地扣除額。甲君不服,檢附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之A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A土地係作農業使用,
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免徵遺產稅,
申請復查,經該局以A土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業經劃設為住宅
區,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農業用地,經函詢都
市計畫主管機關結果,A土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
,自不能主張免徵遺產稅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
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
徵遺產稅,除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書外,倘屬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土地者,尚須
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方符合向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減免遺產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 MyGoNews 買購 ‧ 房地產新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玉麟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