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約定不動產過戶,應於訂約日起1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約定不動產過戶,應於訂約日起1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某夫妻向地政事務所申
請將妻名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夫,經該地政事務
所以該夫妻於2016年6月即簽訂契約,卻遲至2018年1月始辦理
房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扣除其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期間
後,仍超過法定申辦登記期限15個月,乃依土地法第73條第2
項規定,各裁處登記費15倍之罰鍰各計新台幣2萬餘元。該夫
妻不服,提起訴願,經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
訴願。
 
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規定,
以契約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1個月
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
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訴願人雖主張本案係因其夫妻
變更夫妻財產制致房地所有權移轉,經電洽稅捐處均稱無
前例可循,致訴願人遲未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宜,惟因訴願人無法提出其一開始即洽請稅
捐處辦理之相關事證,仍難以認定其有不可歸責事由,故
維持原罰鍰處分。
 
法務局表示,土地法關於逾期申辦登記之罰鍰規定,係為
促請人民儘早申請登記,確保其產權,杜絕糾紛,以免地
籍失實。法務局並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遲
誤登記期間時,應留存相關事證,或先向地政事務所提出
申請,事後補正相關文件,即可避免因逾期申請登記而受
罰。
 
 

資料來源: MyGoNews 買購 ‧ 房地產新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玉麟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