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 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經撤銷 須補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妥移轉登記後,嗣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將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補徵原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若該證明書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表示該筆土地於移轉當時已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該局將據以撤銷原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分,並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補徵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一定要依法作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免日後遭致補稅而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 MyGoNews 買購 ‧ 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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