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呼籲,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未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者,該局將依規定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配偶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屆期未申報,將以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將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 MyGoNews 買購 ‧ 房地產新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玉麟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