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及土地,無論盈虧均應如期申報
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及土地,無論盈虧均應如期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該筆出售房地為交易所得或損失,都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應自行繳納並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特別提醒,依稅法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前述範圍者,若未依規定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會被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只要是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及土地,都應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計算損益申報,以避免發生短漏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而被處罰之情形。

資料來源: MyGoNews 買購 ‧ 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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