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數人合夥共同出資購地,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嗣後土地出售,隱名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所分配價款,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2010年出資100萬元與乙君出資200萬元,二人合夥購買土地乙筆,土地以乙君名義登記,該土地於2013年以6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乙君將售地款之收入額按原始購買土地之出資比例分配與甲君200萬元600萬元×1/3,於減除成本100萬元及必要費用10萬元後之餘額90萬元為甲君之其他所得,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入甲君20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隱名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未將土地產權過戶在自己名下,而登記在他人名下,於土地出售時所獲取之利益分配,其性質核屬債權之實現,該利益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有漏報情事,經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玉麟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