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在年底訂立契約想要移轉土地,在申報土地增值稅的時候,有什麼需要注意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30日才申報者,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移轉訂立契約之日為2016年12月15日,最晚必須在2017年1月13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方可適用2016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若是逾期申報的話,只能用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即201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了。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桃園市近年公告土地現值逐年調漲,應特別留意跨年度土地移轉案件之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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