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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拍定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若因受人情請託或其他因素,將房地無償借給原所有權人繼續營業使用,依法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其租賃所得。

國稅局說明,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確有因房屋出租而或有租賃所得事件,因具有稽徵機關無法正確調查的本質,故本於租稅公平原則,就法令規範範圍的事實,做推計課稅規定。

因此,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屬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自法院拍定取得一批房屋所有權。由於自原所有權人乙君拍定承受的房屋數量不少,因而私下承諾乙君,將原涉及營業房屋,於他遷前繼續借與無償使用,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為甲君的租賃所得。

但甲君不服,主張其拍定購入的房屋,是原所有權人乙君繼續占有使用,且乙君占用期間內,雙方並未訂立租賃契約收取租金,不能以其正常申報營業稅,逕而認定甲君有租賃所得。

然而,官員解釋,經查核後發現,甲君明知該房屋為乙君占用,卻未要求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請求法院點交排除其占有事實,明顯屬於無償借與乙君繼續營業使用的情事,因此對甲君提起訴求駁回在案。

台北國稅局呼籲,無論拍賣或買賣取得房屋所有權,民眾如無償借予原所有權人繼續營業或執行業務,依法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定其租賃所得,並繳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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