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之前佔據媒體版面的惡房東張淑晶化名朱嵐回來了,沒過多久,又改名蔡小姐重出江湖,一下子弄得房客人人自危。像這樣一再改名,用同樣的伎倆招攬房客,哪是重出江湖?根本就是從來沒有離開過。

不過,江湖2字形容得真好,從報導遭惡房東坑殺的種種情節看來,單純的房客還真像身涉危險的江湖,得好好練功夫才能保護自己。只是無法理解,那麼多碰過張淑晶的房客,最後的處理方式都是跑到警察局去提告詐欺,這樣的做法可以嗎?

租屋紛爭非詐欺 應先溝通後提告

租約是房東與房客間簽的民事契約,如同買賣房屋也是民事契約一樣,一般民事契約出了問題,像買房子交屋之後發現漏水,應該是請前屋主修復,或者減少價金,若是無法溝通時,可以聲請調解,實在不行,再提民事告訴,而不是提告詐欺,可別有樣學樣提告刑事,那問題可就大了。

這就如同把錢借給別人,債務人到了約定期限沒有還錢,那也是到民事法庭提告,欠錢只是民事糾紛,不能跟詐欺畫上等號。

施用了詐術才會變詐欺

倘若是有「施用詐術」,那就不單純是民事糾紛,而有構成詐欺之可能性了。

例如明明知道頂樓違建已經接到拆除通知,卻隱瞞不告訴買方,以未拆除的價格出售,就有可能構成詐欺。又或者不是單純因為經濟能力不佳還不出錢,而是用別的理由騙錢,挪作他用,借錢的時候根本沒有還錢的打算,這種施用詐術的行為,當然會構成詐欺。

所以,像張淑晶之前被新北地檢署以詐欺等罪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8年,那是因為確實有施用詐術,詐騙房客的金錢,才會構成詐欺,並非所有的租屋糾紛,都用刑事手段來處理,畢竟,租約糾紛應該是屬於民事管轄才對。

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房東都是惡房東,房客租屋除了挑房子也要挑房東,租個房子還弄得像行走江湖一樣危險,何必呢!

 

資料來源 : yahoo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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